市府公告第2期用電大戶裝設再生能源發電系統
推動台中成為低碳城市,台中市政府依照「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」規定,將分3期公告用電量月平均800千瓦以上大戶,要求自公告日起3年內完成裝設用電量10%的再生能源系統,如未在期限內依規辦理,將依《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》開罰10萬元。
針對自治條例中的十萬元的罰款,基本上這些用電大戶用電花費一定都百萬元起跳,處罰十萬基本上意義不大!在此建議台中市政府經發局應該以鼓勵的方式代替處罰,改以優惠或獎勵鼓勵企業工廠主動節省用電,以節電越多獎勵越好的方式讓企業主動節電,才能真正達到節能減碳效益